据央视网近日报道,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案件,一企业搞“末位淘汰”解雇员工,被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构成违法解除。
众所周知,“末位淘汰”是一种惩罚机制,在一些用人单位里,使用频率非常高,有的实行“末位降薪”,有的实行“末位调岗”,有的甚至干脆实行“末位淘汰”。很多员工对用人单位推行的“末位淘汰”机制怨声载道,牢骚满腹。
按说,用人单位为了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以求提升工作效率,通过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实行“优者奖,劣者罚”的奖惩机制,也未尝不可。但如果动辄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而采取末位降薪、末位调岗、末位淘汰等末位考核机制的方式处罚员工,这显然是一种侵权行为。
根据原劳动部规定,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照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员工的工作量,而且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使劳动者无法完成。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明确清晰的内部规章和考核制度,才能成为企业降薪、调岗、淘汰的佐证。可见,“末位淘汰”不能单独作为用人单位淘汰员工的理由,当然也不能随意成为降薪、调岗、淘汰的借口。
防范“末位淘汰”成为企业的“侵权利器”,还需多方发力。首先,劳动监察部门应积极承担起监察的主体责任,对用人单位擅自采取“末位淘汰”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不妨通过约谈、警告、开罚单、列入“黑名单”等处罚机制,倒逼其遵规守法,切实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其次,工会组织作为员工的“娘家”,应积极充当起“协调”和“保护”的职责,既要为员工“撑腰”,又要为员工“鼓与呼”,防止员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其三,员工一旦遭遇末位降薪、末位调岗、末位淘汰,既要积极大胆地说不,又要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身的正当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切忌“装哑巴”,自认倒霉,任凭无良用人单位“想降薪就降薪”“想调岗就调岗”“想淘汰就淘汰”,从而助长其更加肆无忌惮地推行“末位淘汰”机制,侵犯员工的劳动权益。
当然,用人单位也应学会知法、懂法、守法,切莫擅自违规违法制定“末位淘汰”机制,不妨通过绩效工资的合理分配对员工形成激励,而不应“以罚代管”,轻易对员工实施末位降薪、末位调岗、末位淘汰等处罚机制,侵害员工的合法劳动权益。
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必须严守法律底线。唯有劳动监察部门、工会组织、广大员工,包括用人单位,形成联动,共同发力,才能有效防范用人单位滥用“末位淘汰”机制行为,切实维护广大员工的合法劳动权益不受侵害。(大河网河声评论员 叶金福)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