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工会”发布一则案例,深圳一公司领导要求员工小明(化名)在公司年会表演脱口秀,小明以工作繁忙为由拒绝。领导认为小明“不给面子”。次日,公司给小明开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为不服从公司安排、旷工,属严重违纪。小明不服公司解除决定,于是通过劳动仲裁维护自身权益。该案经由仲裁裁决、一审判决及二审调解,法院最终认定案涉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一次性向小明支付赔偿金。
年终岁末之时,企业举办年会,组织员工集体联欢。这本身并无不可,是一件令人开心和振奋的事情,有利于增进公司团队凝聚力、舒缓员工工作压力,已经成为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企业组织员工参加年会,不能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是不可逾越的底线。
年会本质上属于工作范围之外的集体活动,员工有参加的权利,也有不参加的自由。公司因为员工拒绝在年会表演节目,将其开除,触犯了法律底线,严重侵犯劳动者权益,属于典型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形下可以合法地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法律法规有着明确规定,不是公司单方面说了算。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员工拒绝参加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年会,显然难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达不到开除的程度。况且,公司制定规章制度同样不由公司单方面说了算,需要遵循法定程序,听取员工声音。否则,属于无效的规章制度。
“年会不能停”,员工作为公司的一分子,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尽量配合公司的安排,尽可能参加一年一度的公司“家庭盛会”。而公司在组织年会过程中,则需多一些人性化操作,应当考量到员工个人的意愿、工作繁忙程度和家庭状况,充分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多多体现公司的诚意与关怀。在这点上,公司应当以员工自愿参加年会为基本原则,不能强迫没有文艺细胞的员工“说学逗唱”,尽量不要占用员工宝贵的休息时间,对不可避免需要占用劳动者休息时间组织排练的应当安排调休或者依法发放加班费等,并采取激励方式吸引员工主动参加年会,让参加年会变成员工的一项福利。这样才能把举办年会的目的真正落实。
实际上,企业开除不参加年会的员工不是个案,近年来,这类案件频频发生,甚至还有人只是因为没有在下班之后参加年会节目彩排而被公司开除。因此,避免公司举办年会侵犯劳动者权益的闹剧频频上演,不能一味指望企业道德自觉,还需要人社部门结合近年来的司法判例,对企业发出指导提示,既引导企业在保障劳动者权益前提之下举办年会活动,也引导劳动者依法维权。(大河网河声评论员 何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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