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声丨社会救助更要守好“隐私底线”

2026年02月27日18:05

来源:大河网

2月25日,社会救助法草案二审稿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草案二审稿中进一步加强了关于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方面的规定。

为保证社会救助质量和救助的公平公正,社会救助工作在审核、公示等环节需要收集、使用大量个人信息。如果对这些个人信息管理处理不当,极有可能出现救助对象的个人相关信息外泄,进而侵害其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也正是基于对救助对象个人隐私权益和信息安全权益的考量,社会救助法草案二审稿中,将关于保护个人信息的规定移至总则并修改为“社会救助工作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有关单位和人员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等,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同时,草案二审稿根据“必要”原则,将申请社会救助时需要报告的信息限定为“与申请社会救助相关的情况”,并增加规定泄露个人隐私或者个人信息的法律责任,这更是一种责任规约的精准施力。

社会救助法草案二审稿透露出鲜明指向性要求,即明确了采集信息必须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强调了依法保密要求,设定了泄密担责的法律约束。这些举措为受助救助对象织密了隐私权益和信息安全权益“防护责任网”,不仅让社会救助更加凸显公平公正,也在守好隐私底线的法律框架下,彰显出依法呵护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法治理念。

社会救助守好“隐私底线”,需要更多科学有效的辅助措施跟进落实、干预到位。其中,兼顾好信息公开与隐私保护、信息安全的平衡是首要之举。离开公开公示等措施,救助公平必然受到影响,监督也将无处发力。要想走好信息公开和隐私保护的“平衡木”,就必须从制度框架、技术要求、操作规范上系统入手。一方面要坚决落实非必要不公开要求,依法公开仅披露“与申请社会救助相关的情况”,其他信息严格落实非必要不公开的底线要求,从根本上减少个人信息泄露风险和隐私安全隐患。另一方面,对于救助申请对象的个人信息,要规范流程管理,明确申报与公开的区别与界限。申报资料要求如实完整提供,公开信息则要秉持“非必要无关信息不公开”、对擅自公开和扩大公开范围行为严肃问责的原则底线,从根本上杜绝随意公开、无区别公开、无责任公开导致的泄密侵权风险。

社会救助守好“隐私底线”,需监督与问责双管齐下、同向发力。要将救助对象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和隐私权益保障纳入救助工作责任体系,坚持依法守责、失责必究,对因失职导致信息泄露的行为依法问责追责,加强对救助信息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的普法教育与日常管理,夯实全链条责任监管体系。同时,将救助信息安全管理纳入常态化监督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监督举报网络,完善救助对象走访反馈与追踪监管机制,强化对被救助对象的普法教育等。此举不仅能让被救助对象学会依法享受救助等惠民政策,更能引导其学会依法保障自身个人权益,并通过反向监督助推救助工作公平公正高质量发展。这既是科学提升社会救助透明度、扩大救助知情权、强化社会救助工作监督监管的有效支撑,更是防范救助信息外泄、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有力托举。

社会救助,不仅要温暖人心,更好守护尊严和权益。以法律筑牢隐私保护屏障,以规范操作守住信息安全底线红线,以精细服务传递民生温度,才能让每一份救助都精准到位、每一份尊严都得到呵护,社会救助才会既有力度、更有温度,在筑牢民生保障底线基础上,彰显社会公平正义与文明进步。(大河网河声评论员 许朝军)

责编:孙华峰   编辑:赵地  审核 :王世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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