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怕只有一平方米”。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多位代表委员将目光投向了高楼大厦里被遗忘的角落。侯艳梅代表镜头下的消防通道、高华瑞代表口中的厕所隔间、张金海代表目睹的楼道台阶,共同道出一个令人心酸的现实,那些让城市光鲜亮丽的保洁员,却无处安放自己疲惫的身躯。
如果我们将保洁员无处休息的尴尬,简单归咎于商场、写字楼的空间“寸土寸金”,那无疑是避重就轻的。寸土寸金的商业综合体里,母婴室、吸烟室、VIP休息区一应俱全,唯独保洁员被排除在视野之外。更值得警惕的是,复杂的用工模式让这一群体陷入尴尬的境地,作为乙方的保洁员,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休息权有明确规定,但在保洁员这个群体身上,这些规定常常难以落地。许多保洁员只能在卫生间、楼梯间、设备房角落里吃午饭、歇口气,甚至连这些地方都没有。当一个劳动者连基本的休息场所都无法保障,我们是否还能认为,她的权利得到了应有的尊重?
为保洁员提供休息场所,不是可有可无的关怀,而是法律规定的应尽之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休息场所理应是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题中之义。保洁员作为从事体力劳动的群体,其工作具有高强度、高重复性的特征,若无固定休息场所,不仅影响其体力的恢复,更直接关系到个人安全与职业健康。将休息场所排除在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之外,既不符合劳动保护的客观规律,也与劳动法的立法目的相背离。休息场所的缺失导致保洁员的法定权利陷入了虚假的状态。保洁行业普遍存在的劳务派遣、业务外包等用工模式,使得劳动关系主体模糊、责任边界不清,休息场所等劳动条件往往在层层转包中被压缩甚至忽略。此种状况实质上反映出劳动监察对休息场所等软性条件的关注不足,行业规范对保洁员劳动保护标准的缺失,共同导致这一群体的休息权难以从纸面走向现实。
从各地实践来看,一些地方正在推动保洁员休息场所的落地。重庆璧山为公厕保洁员配备了带空调、微波炉的休息室,上海闵行区完成了270座公厕配套建设保洁员休息室。这些做法说明,为保洁员提供休息空间并非难以实现,关键在于是否将其纳入劳动条件的保障范畴。但也要看到,这些举措目前多集中于公厕保洁等管理主体相对明确的领域,而商场、写字楼等商业场所的保洁员休息问题,仍缺乏统一的制度约束和推动机制。保洁员的休息场所能否从个别探索走向普遍配置,取决于相关责任主体能否将这一群体的基本需求纳入日常管理的考量范围。
当前,这一问题在个别地区、特定管理领域已有所突破,证明解决之道并非技术上的不可能,而是责任主体是否真正将保洁员视为劳动者而非过客。然而,局部改善尚未改变整体格局,商场、写字楼等商业场所的保洁员仍在缝隙中寻找那一平方米的落脚之地。一座城市真正的美景,不只在于楼宇的挺拔、街道的整洁,更在于每一位建设者能否被温柔以待。(江西师范大学 钟均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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