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声丨给法律体系来一场“大扫除”是良法善治的深刻跃迁

2026年03月09日16:47

来源:大河网

2026年3月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法律清理工作情况和有关法律和决定处理意见的报告,继而成为“两高”报告之后又一备受瞩目的议程。而这一举措不仅体现了全国人大对法治体系科学性的高度重视,更彰显了中国在全面依法治国道路上的务实态度与战略眼光。

事实上,早在202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先行一步,对常委会通过的104件法律、法律解释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宣告失效 。今天,这项提请大会审议的报告,则是又将35件需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废止的法律,纳入议程。其清理层级之高、力度之大,堪称近年来法治建设中的一个显著亮点。

为什么要如此大费周章地进行法律清理?这背后其实是中国法治建设从“有法可依”向“良法善治”的一次深刻跃迁。

法律清理是法治体系自我完善的必经之路。因为,从本质上说,法律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教条,而是需要随着经济社会变迁而不断演进的规则体系。而在此次被宣告失效的法律中,我们就看到了一些带有鲜明时代烙印的条文。例如,1956年通过的关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否充当辩护人”的决定,早已被后续更完善的刑事法和律师法所覆盖;而199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深度发展的今天,其调整对象和作用机制更是已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将这些“睡美人”甚至是“过时者”,从现行有效法律体系中请出去,避免了法律适用的混乱,维护了国家法治的严肃与统一。

法律清理是实现从“数量”到“质量”的必然跨越。只有通过持续清理与修订,才能避免国家法律的“碎片化”与“僵尸化”。正如此次关于法律清理报告的审议,就标志着一次中国法治建设正在从“立法数量增长”到“立法质量提升”的关键转型,对一些可能成为束缚生产力发展的陈旧法律法规条款,坚决予以停止施行。比如,本次最高人民法院报告中提到的“严惩以虚拟货币为媒介的洗钱犯罪”,便需要法律清理为跨境资金监管提供更为明确的依据。这种“立改废释”并举的立法模式,不仅提升了法律的适应性,也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了坚实基础。

法律清理也是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途径。如,就在此次法律清理工作中,立法机关并非闭门造车。一方面,对有关公民和组织提出的6705件备案审查建议逐一研究并依法反馈;另一方面,在清理涉及民营经济发展的法规时,又广泛听取了各方面意见,直面群众和企业反映强烈的“办证难”“歧视性条款”等问题。这种自下而上的意见反馈与自上而下的清理审查,不但是一个全过程人民民主在立法领域的生动体现,还是回应社会关切、解决社会实际问题的有力武器。

总之,“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此次全国人大审议法律清理报告,既是对过往相关立法工作的总结,更是对未来我国法治建设的动员。对过时法律的“破”,正是为了给新兴领域的“立”腾出空间;对冲突法规的“理”,正是为了给法治体系的“通”扫清障碍。当法律体系更加科学完备,当每一部法律都能精准回应时代命题,中国式现代化必将因法治的护航而更具一往无前的底气。(大河网河声评论员 吕海峰)

责编:赵地   编辑:赵地  审核 :王世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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