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宁波一业主将自有住宅改造为网约短租房对外经营。频繁往来的陌生租客带来噪音与安全隐患,严重干扰邻居正常生活。邻里协商无果后,受害邻居最终选择通过诉讼维权,这场住宅商用引发的邻里纠纷,也引发大众对小区居住边界的广泛讨论。
在这类事情上,最常见的一句话是,“房子是我自己的,我怎么用是我的自由”。这话听上去很硬气,却只说对了一半。房子当然是个人财产,但住宅从来不是悬空存在的孤岛。你有自己的入户门,但门外还有楼道、电梯、门禁、消防通道和公共空间;你住在自己的屋子里,但也同时生活在一栋楼、一个单元、一个小区的关系网络中。社会学里讲,稳定的共同生活依赖“可预期性”。住宅小区之所以能形成日常秩序,靠的就是人员相对稳定、边界相对清晰、责任相对明确。一旦这种可预期性被高频流动打破,焦虑和摩擦就会自然产生。
对经营者来说,短租意味着更高周转率、更灵活定价和更直接收益;但对周围住户来说,随之而来的却可能是陌生人频繁进出、拖着行李箱深夜上楼、门禁失去原有的安全感、公共空间被更高频使用、噪音和清洁问题增加。获利的是个别人,承压的却往往是整栋楼。这种“收益归己、成本外溢”的逻辑,正是矛盾反复发生的根源。
经济学里有个概念,叫“外部性”。通俗地说,就是一个人的行为带来了收益或成本,但这部分收益或成本却没有完全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而是转移给了别人。“外部性”分为正外部性与负外部性,而网约短租纠纷正是典型的负外部性。房东独享民宿租金收益,却将人员混杂、噪音扰民、治安隐患、居住环境恶化等隐性成本,全部转嫁给周边邻居。房东算的是租金账,邻居承受的却是秩序账、安全账和安宁账。
所以,这类问题最该厘清的,不是谁更委屈,而是谁把自己的收益转嫁成了别人的负担。明明是个别人通过某种方式增加收入,却常常试图把反对声音描述成“邻居太保守”“大家不够包容”。可包容从来不该是单方面的。要求别人包容之前,首先要问的是,这份包容的成本由谁承担。若是自己拿走收益,却让别人来承担风险和烦恼,再要求邻居“理解一下”,这种理解本身就不公平。
法律对这个问题,其实早有基本立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确需改变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这个条文确认一个原则:个人对房屋的使用,不能无条件突破共同生活的边界。除此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也强调,不动产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说得更直白一点,权利可以行使,但不能把自己的方便,变成别人的不便,不能把自己的获利,建立在他人的忍受之上。
讨论这类问题,并非一概否定短租,而是要守住一个最基本的判断标准。谁获益,谁担责;谁改变使用方式,谁承担相应代价。不能只想红利,不担代价。不能只强调自己有处置财产的自由,却回避对邻里安宁和公共秩序应尽的责任。更不能把本该由自己吸收的成本,悄悄分摊给整栋楼,再把所得全部包装成个人本事。
真正文明的共同生活,不是每个人都把自己的利益算到最大,而是谁都不把自己的收益建立在别人的受损之上。只想红利,不担代价,表面上是会经营,实质上却是转嫁成本。这样的算盘打得越精,邻里关系就越紧张;这样的收益拿得越顺,公共秩序就越容易被破坏。(黑龙江大学 支京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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