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普陀法院的一纸判决引发关注:茶饮品牌“乐乐茶”因在联名活动中擅自将画家杨之光、鸥洋共同创作的鲁迅形象画作进行篡改——将原作中鲁迅手中的香烟替换为奶茶杯,并进行镜像翻转用于商业推广,被认定侵犯著作权,判赔20万元。
我们不禁要问:在跨界联名几乎成为品牌营销标配的今天,类似的侵权行为何以频频发生、屡禁不止?
当品牌方准备策划一场联名活动时,讨论的重点往往是能带来多少流量、话题是否够热、转化率预期如何。却鲜有人在一开始就严肃思考:这张图、这个形象,我们真的有权使用吗?
这种思维惯性并非乐乐茶一家独有,而是在当下快节奏营销生态中逐渐形成的一种集体无意识。从茶颜悦色的“拼好本”事件到老庙黄金的“胡萝卜风波”,再到《苍兰诀》主题摄影套餐的擅自推出,相似的故事正在不同行业反复上演。
企业并非完全不懂法律,而是在流量与合规的天平上,前者总能凭借最直观的商业回报占据压倒性优势。更值得警惕的是,行业内已经形成了一套心照不宣的“标准应对流程”:一旦被指侵权,迅速致歉、全面下架、承诺整改,然后等待下一次风波的到来。
当“蹭热度”成为默认选项,当原创者的权利被习惯性地后置于商业利益之后,侵权行为便从偶发事件变成了概率事件。而这种系统性的漠视之所以能够持续存在,更深层的原因在于违法成本与维权收益之间长期存在的结构性失衡。对于原创者而言,一场著作权诉讼往往意味着漫长的取证周期、复杂的鉴定流程和高昂的律师费用,整个过程短则数月、长则数年,最终获得的赔偿却只是杯水车薪。该事件中乐乐茶被判赔的20万元,在同类案件中已属相对较高的数额,但对于一个拥有数百家门店的连锁茶饮品牌而言,这不过是其营销收入中的零头,甚至可能远远低于一场联名活动所带来的销售增量。
当侵权的代价被量化为这样一笔可以轻松消化的“学费”,法律的威慑力便不可避免地大打折扣。所以,即便法律提高了赔偿额度、加大了惩罚力度,如果企业自身的认知不发生转变,侵权行为恐怕也仍难根治。管理层既不重视也不想做过多了解,合规审查往往流于形式。不少企业甚至尚未遭遇过被起诉,便心怀侥幸地认为侵权离自己很遥远。这种意识上的缺位,导致侵权问题总是在事发之后才被看见,而非在策划之初就被阻断。
值得注意的是,乐乐茶侵权案中还有一个耐人寻味的细节:涉案公司曾就其侵犯鲁迅肖像权引发的争议与鲁迅家属授权的基金会达成和解并赔偿。他们或许以为这笔和解费已经为自己“使用鲁迅形象”买到了通行证,却浑然不知肖像权与著作权完全分属于两条不同的法律轨道,前者属于人格权范畴,后者属于知识产权范畴,二者不可混为一谈。这种法律认知的模糊与合规意识的粗疏,也恰恰暴露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脆弱。
当一个品牌真正将尊重原创内化为企业经营理念,而非仅仅将其作为危机公关时的表态用语,侵权行为才会从源头上被阻断。在跨界联名的创意狂欢里,法律的红线不会因为“致敬”的名头而消失,原创者的权利也不会因为“疏忽”的借口而被让渡。唯有将对知识产权的尊重从事后补救的遮羞布,变成事前决策的防火墙,类似的道歉声明才不会在一次又一次的“翻车”后,变成无人再信的陈词滥调。(黑龙江大学 苏倢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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