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电子支付的普及,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和商家都习惯了不使用现金,但由此也引发了一些问题。媒体在采访中发现,部分商家拒收人民币的现象确实存在。(见8月10日《法制日报》)
现在电子支付已经普及,但还有一些群体——比如老年人,对支付宝、微信等电子支付不熟悉、不适应,仍然愿意使用现金支付。实际上,有些老年人也没有智能手机,或用不好智能手机,无法电子支付。一些有一定民事行为能力的少儿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同样会因手机硬件、支付软件(没有捆绑银行账户、卡上余额较少)、支付经验不足等原因而面临电子支付的限制。商家不收现金,等同于限制甚至剥夺了上述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交易权。而交易量少了,对于商家又何尝不是一种伤害?
现金支付是传统支付方式,也是法定支付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据此,消费者使用人民币支付是法定权利,商家接受人民币支付则是一种对应的法律义务,商家拒收人民币是对现金交易的歧视,违反了国家的货币政策,触碰了法律底线,也侵犯了消费者的现金支付权利。金融监管、市场监管等部门有必要依法对商家拒收人民币的行为予以规范,增强商家的法律意识,保障现金支付渠道的畅通,维护好消费者的支付选择权益。(李英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