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不“清零” 权益须保证

2018年12月27日08:45

来源:河南日报

  □斯涵涵

  又是一年年终时,你的年休假顺利请下来了吗?临近年末不少上班族忙着“清零”年休假,拼假出游再现火热景象。可也有一部分加班族忙得没有时间休假,只能眼睁睁看着年假“过期”。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可以获得三倍日工资的补偿。(据12月26日《工人日报》报道)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明确规定,员工符合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但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单位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但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对职工本年度内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直白点说,职工年假应休未休,单位要么给跨年假,要么给3倍工资,不应该存在“清零”作废之说。

  然而,“跨年度休假和300%工资”这些良好制度在现实中往往沦为“纸上”福利。由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地位、权益严重不对等,企事业单位往往利用资本优势,随意侵占甚至“抹去”员工的年休假。就业形势严峻、工作竞争加剧,员工又往往不愿意为年假权益发起维权,毕竟相对于年休假来说,保住工作更为紧要。当年假缺乏执行动力,违规成本低,被逐渐遗忘便不难理解。

  公民法定休假的长短,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现代、法治的重要标志,而每一份福利的缩水,都会让公众产生权利的被剥夺感,稀释政策的公信力。年假“清零”凸显权益“漏洞”。政府部门要大力推进相关法规的完善与落实,提升企事业单位的法律意识、社会责任意识与公民权利意识,让公民享有更多的自主带薪休假时间,增加民生福祉、彰显人文关怀;用人单位要遵守劳动法规,承担社会责任,落实带薪休假,舒缓员工的工作压力,使劳动者在确保获得自己满意的收入来源的基础上,同时又有一定的可自由支配的闲暇时间,进而获得发展的向心力,把现代社会的多种压力,转化为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动力。

编辑:郭同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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