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惩戒不应泛化

2020年07月17日07:42

来源:河南日报

  □戴先任

  近年来,社会信用管理,已经延伸至居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在社会治理上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但在运用信用管理细化社会治理的同时,也引发人们对信用惩戒泛化的担忧。

  在信用社会里,征信本是一个好东西,比如将赖账不还的老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不文明行为纳入征信系统……让失信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让失信人寸步难行,这有利于增进各类主体诚信意识,有利于提升全社会诚信水平。

  但一些地方将征信当成一个大箩筐,什么都往里装,如一些地方将上访、招商纳入信用评价;有的地方的失信处罚还包括限制子女入学等,这些都模糊、混淆了征信的边界。而信用惩戒泛化、滥用,会让信用惩戒偏离正轨,难以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还可能会对公众造成不必要的伤害。信用惩戒泛化,甚至让信用体系建设徒有其名,与建设诚信社会的初衷背道而驰。

  信用惩戒泛化、滥用等乱象的出现,缘于信用管理的不规范。如国内存在两套信用系统:一套是央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即通俗的“征信”,与人们的信用卡逾期等经济行为相关;另一套是国家发改委主导的社会信用系统,与社会生活各方面关联,如将霸座、献血等纳入信用。实践中,不仅公众对此容易傻傻分不清楚,两套体系也存在掺杂不清的问题。如对本应由社会信用约束的行为,使用银行征信的措施进行惩戒,而对于银行征信与社会信用,一些地区的表述也各不相同,这更让公众难以分清,也让有关部门处理问题时容易混淆不清。正是因为没能明确征信的边界,征信系统的管理出现了一些乱象。

  信用惩戒泛化、滥用,让信用体系建设难以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这本身就是一种亟待遏制的任性行为。对此,亟待构建完善的信用体系,特别是银行征信与社会信用,要能严格区分,做到概念清晰,边界分明。另外,要加强顶层设计,严格框定信用边界,解决社会信用管理存在的“乱、散、杂”等弊病。

编辑:郭同欢

我来说两句 0条评论 0人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