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瓷者”,这回可得长长眼了!

2020年10月16日07:36

来源:河南日报

  “规矩立得明明白白,认为‘碰瓷’是‘犯小罪、发大财’的不法分子,得好好长长眼了。”

  □本报评论员夏远望

  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惩治“碰瓷”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适用,公检法部门间的分工配合,以及定罪量刑等问题。

  近年来,“碰瓷”事件时有发生,以“碰瓷”为话题的小品甚至几度在央视春晚中出现。“碰瓷”行为性质恶劣,既危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又损害社会诚信。比如,面对老人倒地等突发事件,一些人害怕被“碰瓷”,不敢第一时间伸出援手。

  “碰瓷”现象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却屡禁不绝,一个客观原因就是在案件定性处理上缺乏明确对应的法律条文,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执法难度。两高一部印发《意见》,首次明确了对“碰瓷”行为的法律界定,既规定了通过“碰瓷”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等常见犯罪行为的定性处理,又明确了实施“碰瓷”所衍生犯罪行为的定性处理,统一了司法标准和尺度,实现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对于规范案件办理,依法严惩“碰瓷者”,匡扶社会正气,必将发挥巨大促进作用。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一些不法分子之所以热衷于“碰瓷”,无非是既懒惰,又想发财,于是想出这样的歪招。过去一些“碰瓷”案件,由于种种原因,往往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只是处以5至10日拘留,500元以下罚款,客观上助长了犯罪分子气焰。《意见》明文规定,实施“碰瓷”,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赔偿,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等等。

  以上罪名,最高均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有的甚至可处死刑。实践中,“碰瓷”犯罪日益呈现团伙化和集团化特点,为此,《意见》对“碰瓷”案件中共同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的认定和从严从重惩处予以明确。规矩立得明明白白,认为“碰瓷”是“犯小罪、发大财”的不法分子,得好好长长眼了。

  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让规矩真正落到实处,还需要公检法机关及社会各界不懈努力。对公众而言,面对“碰瓷”,决不能忍气吞声,只图私了。央视《法治天下》栏目讲过一个故事:苏州钱先生驾车行驶在一条偏僻路段上,突然被一辆白色宝马车追尾。按说这时候钱先生应该停下车协商赔偿。可钱先生却加速往前开,只想离开现场。原来,钱先生此前刚喝完酒,不愿过多纠缠。可没想到,追尾的白色宝马车竟然不依不饶追了上来,并且连续撞击钱先生的车。原来这是一个专门深夜“碰瓷”酒驾车辆的犯罪团伙,看到有喝得醉醺醺的人要开车,便悄悄尾随上去,伺机制造事故,勒索钱财。《意见》对“利用被害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相要挟”作了明确界定,这告诫人们,首先不要存侥幸心理,别让自己成为“有缝的蛋”。其次,万一做错事,成为犯罪分子把柄时,也应果断承担责任。

  对执法者而言,要全面收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做到不枉不纵。一方面,要加强天眼工程的建设和维护,使社会在电子警察的监控之下,为群众生产生活秩序提供良好保障。另一方面,要加强单位、商家、店铺的监控资源共享,充分利用大数据平台,为警方办案提供支持,为澄清事实提供帮助。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准确定性,科学量刑,宽严相济,才能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编辑:史海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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