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天放
教育部网站12月29日消息,日前,教育部在前期广泛调研、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教育部令第49号,以下简称《规则》)。《规则》回应了社会关切的教育热点问题,在起草过程中就受到了各方面高度关注。
《规则》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教育惩戒作出规定,系统规定了教育惩戒的属性、适用范围以及实施的规则、程序、措施、要求等,旨在把教育惩戒纳入法治轨道,进一步推动学校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合理惩戒是教育应有之义,期待教育惩戒规章突破现有瓶颈,廓清教育的责任与边界。
去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提出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随后,教育部在《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中对教育惩戒的实施原则、惩罚措施等进行了规定,提出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同时对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过程列出了“禁止情形”。而本次正式出台《规则》,让人看到了未来合理惩戒的明确指向。
值得期待的是,随着教育惩戒规章的出台,教师的“惩戒权”将有望由虚而实、有法可依,势必极大降低教师在教育教学中的行为风险,也必将提高学校对学生实施教育的权威性和引导力,无疑是教育事业的利好。正所谓,让教师惩戒有尺度,才能让教育更有力度,同时也更有温度。
惩戒手段的使用,是每一位教育工作者绕不过去的一个问题。而在教育教学实践中,“熊孩子”调皮捣蛋的现象比较常见,老师们往往是打也不行、骂也不行,很是头疼。而如今,按照《规则》行事,选择适当措施,使学生和家长心悦诚服,让学校和教师不再忌惮使用手中的教育惩戒权,对及时矫正“熊孩子”的错误行为,使其健康成长无疑将起到重要作用。应当说,对犯错的学生,采取适度的惩戒就是教师有担当、尽责任的体现。
当然,有了惩戒权这个“尚方宝剑”,还要注意“禁止情形”中规定的内容,因为处理不当可能“越界”,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总结经验。真正的教育,能影响人的教育,往往蕴藏于那些很小的事情之中。因此,教育惩戒权的可操作性还应进一步细化,让学校、教师会用、敢用、慎用,让家长、社会理解、支持、配合学校、教师教育和管理,共同营造良好教育生态,形成育人合力。